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台资企业在大陆的发展,为解决台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共同制定了《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为使此项工作在我省顺利开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贷款原则
台资企业贷款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必须符合开发银行项目资本金比例和信用建设要求。
二、贷款对象
1、台商在大陆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
2、经国务院批准的台商投资区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贷款领域
1、能源、交通、电子、原材料、农业等产业项目和园区建设项目;
2、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3、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出口基地建设项目;
4、资源开发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有利于促进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项目;
6、国台办及开发银行认为需要支持的项目。
四、贷款申请程序及时间
台资企业提供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省台办,省台办留存一份,报国台办一份,送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1份;大型台资企业集团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台办,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抄送省台办和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台办对申请贷款的台资企业将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原则上成熟一个推荐一个,每季度向国台办上报一次,并和省开发银行保持经常性沟通。
五、贷款申请材料
1、贷款申请函;
2、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有权部门关于项目、土地、环保以及规划的审批文件(核准或备案),特殊项目除外;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及财务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六、贷款初评
1、省台办对台资企业贷款项目符合条件的推荐给国务院台办后,国台办对所报贷款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将核准的项目以国台办经济局公函形式推荐到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
2、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负责将国台办推荐的贷款项目通知总行相关部门和开发银行分行,对台资企业和贷款项目进行信用和债项评审。
七、贷款评审与决策
开发银行贷款评审采用“信用评审与债项评审分离,信用评审先行”的二元评审方式。开发银行分别对台资企业的企业法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可以承诺贷款。申贷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总行决策;申贷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开发银行分行评审决策。每次贷款都必须由省台办报国台办审核,国台办审核后推荐到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后批转各省分行按规定业务执行。
对积极安排定居困难台胞及下岗台胞就业的台资企业,开发银行在符合政策的条件下,在融资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八、信贷合同签订及贷款管理
贷款承诺后,由台资企业注册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与台资企业以及担保人签订信贷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台资企业负责将合同副本报省台办或国台办备案。
开发银行贷款应专款专用。台资企业应按合同要求定期将项目建设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上报开发银行所在地分行,开发银行有权对贷款进行专项检查。开发银行对台资企业挤占挪用贷款、资本金不到位、企业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时,有权停止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省台办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将进行跟踪服务,及时给开发银行反馈信息,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国台办及国家开发银行。省台办和开发银行分行对出现的贷款使用问题可共同商定解决办法,确保贷款业务的正常运行。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