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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中国甘肃网   时间:2008-09-24

  为了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定西投资兴办各类招商引资企业的,除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章 财税优惠

  第二条

  凡在定西市范围内,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的试生产期优惠;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3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按国家和省上财政体制及税制,属市、县(区)留成或独享的部分,由财政牵头与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后,采取先征后返,全额拨付企业作为技术研发和创新资金。试生产期结束后的三年按50%拨付。企业持纳税凭证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市域内原有的招商引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有重要技术创新改造项目的,填补国内空白项目或国家专利产品项目的,由财政牵头与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可以视同新办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在定西市范围内,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对投资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投入资金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的试生产期优惠;投入资金5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3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按国家和省上财政体制及税制,属市、县(区)留成或独享的部分,由财政牵头与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后,采取先征后返,全额拨付企业作为技术研发和创新资金。

  第四条

  凡在定西市范围内的新办招商引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三章 土地优惠

  第五条

  土地使用出让享受国家最高规定年限。各类生产企业用地,均按市、县(区)政府出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执行。无基准地价的地区,土地出让金可按土地成本费缴纳;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优惠30%。

  第六条

  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专利产品企业等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用地,除按第五条执行外,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优惠40%。

  第七条

  除经营性用地外,其他项目建设用地,能租赁的不作价入股,能作价入股出资的不协议出让。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引资的国有企业,其土地用途不变,使用权不转移,继续以划拨方式保留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地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含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所开垦耕地可按60%的比例折抵建设用地,其折抵指标可以实行有偿转让。投资开发建设用地全部实行有偿转让。

  第四章 证件办理

  第九条

  在办理工商业务上,实行“十个放宽”。即放宽登记前置审批限制,放宽投资人限制,放宽名称核准限制,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放宽出资方式限制,放宽经营范围核准限制,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文件限制,放宽集团登记限制,放宽对外投资比例限制,放宽登记材料审查限制(具体按甘工商发〔2005〕42号执行)。卫生许可证、计划生育证明、人口暂住证等可不作为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但企业正式注册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条

  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额的20%,但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在两年内全部到位。

  (一)以生产为主的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20%,即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即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即人民币6万元以上;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达到人民币3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对符合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或核准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列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均按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准。

  凡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具体按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国家有关规定的分类,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以及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项目由省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具体按照《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准。

 第十二条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需办理的各种证照和手续,先由项目业主提供相关完备资料后,统一由市、县(区)招商部门确定专人,协调行政服务大厅和相关单位,实行全程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需要报省上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由相对应的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在申报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时即报,上级核准或备案下达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企业)单位告知核准或备案结果。

  第十三条

  凡挂靠在主管部门的各类行业协会,应当采取企业自愿入会、自愿缴费的原则,不得强制入会和缴费。

  第五章 引进人才

  第十四条

  博士生导师、国家级专家、聘请的国外专家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定西市领办或创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被省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且每年给当地财政贡献达100万元以上,自纳税之日起,市或县(区)政府每月提供特殊津贴3000元。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市或县(区)政府奖励其住房一套。企业(项目)因阶段性工作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来去自由、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具体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按照定市委发〔2005〕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工作的决定》有关奖励办法执行。对年终招商引资专项评价在前三名的县(区)进行奖励,各奖10万元、5万元、3万元,用于下年度项目前期费;从市外引进投资项目的个人,按引进到位资金的数额分档累进按比例奖励。其中引进资金在1000万元以内的按5‰奖励,引进资金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3‰奖励,引进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2‰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县(区)财政支付。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支付。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的企业,除国家和省市有明文规定的合法费用外,免收与项目开工建设有关的其它行政性费用。

  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被省市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需减免的由主管部门报请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经批准后,先征后返。

  第十七条

  对来我市投资建设的外来企业人员,其子女可在本市县(区)内选择就学学校,教育部门办理入学手续时,免收借读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被省市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和被市上确定为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市内新办企业(项目)均参照以上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