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
《通知》明确,综合保障确诊或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疫情流行期间,对于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或疑似患者(包括异地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参保地医保部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其中,确诊患者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就医地各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省级财政承担40%;疑似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通知》要求,确诊或疑似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落实向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专项预付金,确保首批预付金不低于最低预拨额度,全力支持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工作顺利开展。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地参保患者和异地参保患者均应实施“先救治、后结算”,要分类做好患者信息和医疗费用记录,单独记账、单独申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简化结算报销手续,对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做到第一时间审核、结算、拨付。(记者杜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