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上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省外、市外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我市境内投资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本市企业、经济组织、个人投资新办的企业(以下均称投资者)。
第三条 鼓励投资兴办的产业:
(一)养殖业,蔬菜、花卉种植基地建设;
(二)以手工地毯为主的毛纺制品开发与生产加工;
(三)以穆斯林民族用品为主的生产加工;
(四)以牛羊肉为主的清真食品开发及加工;
(五)以乳制品、中药材为主的生物医药制品开发;
(六)道路、供排水、供热、燃气供给为主的城市公用事业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七)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
(八)各类生产要素市场、专业市场的建设;
(九)新型建筑材料和民族传统建筑技术开发与应用;
(十)历史遗迹、穆斯林民族风情旅游景点、旅游产品的开发。
二、投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一)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5年内先征后返;其他税收市留部分前2年全额返还,后3年返还50%;
(二)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其所得税5年内全部返还;
(三)从事供排水、能源、道路等城市公用事业设施的投资企业,从投入运行当年起,其所得税5年内先征后返;其他税收市留部分5年内返还50%;
(四)按以上条款规定返税、免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市内投资企业返还50%的所得税;经省、州有关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3年内减半征收或返还50%;其它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税率纳税,高于24%的部分返还给企业;
(五)对新开发的产品由地级组织鉴定认可后,按国家新产品标准予以优惠;
(六)企业占地按每亩年上缴税金超过5万元的企业,超过部分返还50%,超过10万元的部分全额返还;
(七)养殖业项目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
(八)投资者将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在市内开办其他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2年的,经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2年的,经批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九)整体或分层承包、租赁经营我市现有各类市场和商场,自经营之日起,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业户,其所得税前2年全额返还,后3年返还50%;
(十)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在我市纳税的,其所得税先征后返70%。
第五条 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享有下列优惠:
(一)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最长为70年;
(二)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可按土地成本价出让;
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其土地使用权按成本价的110%出让;
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其土地使用权按成本价的120%出让;
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其土地使用权按成本价的130%出让;
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土地使用权按成本价的150%出让。
(三)减免土地方面的市级行政收费,按国家规定必须交付的费用,也只按照下限收取。
第六条 投资企业享有以下减免费用优惠和待遇:
(一)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必须交付的费用,只按照下限收取;
(二)投资企业外聘的管理、技术、生产经营骨干及家属,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本市生活享受市民待遇,子女入托、上学可免费择校。
第七条 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其中客商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给我市合营者优先协助解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投资者与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合作兴办教育事业、合作经营医院、建设资源再生利用和环保项目及从事经批准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可给我市的企事业单位配套建设资金补助;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积极向国家、省上争取政策性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
第八条 投资者在“东城区”内新建项目和新办企业,除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特别优惠:
(一)提供“七通一平”用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电信局投资建设通信线路、设备。区内用户申请装机,一周内予以开通,免收建设安装费;
(三)电力部门对区内用户的电力增容贴费给予优惠。
三、 奖 励
第九条 对引进客商来我市直接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非公职)给予奖励。
(一)凡从临夏市外引进的各类资金(含专利技术、科技成果的价值),均属引进资金的范围; (二)引进资金的确认。在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予以分期确认:
市外资金以该项目决算为准(由中介机构确认);
境外设备以商检部门出具的价值认可书为准;
国内设备以中介机构评估报告为准;
专利技术、科技成果的价值以购买价或入股价为准;
捐赠资金由受赠单位确认。
第十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
引进资金经确认后,合资、合作生产经营性企业由市内受益企业或项目业主奖励(奖励资金按企业成本对待,对奖金免征所得税),独资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和社会公益项目由市政府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引进无偿资金(不含政策性切块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奖励;
(二)无息引资。根据资金使用期限,按每年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奖励1次;
(三)低息引资。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合同引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差额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奖励1次;
(四)引进合资、合作资金,按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的2%奖励;
(五)投资者以设备投入的,按评估价值的0.5%给予奖励;
(六)引进独资企业的,以实际投资的5%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高新技术、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建的企业,待项目建成创造效益后,按技术价值的2%由市政府奖励。
第十二条 市外客商为我市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及证书;捐资价值占该项公益事业投资50%以上的,经批准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名字命名。
四、投资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充分保障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临夏市政务便民中心全程负责代办各种行政手续,投资者只须提供相关资料;
(二)禁止各部门、各单位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以及未经批准的检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市政府投诉;
(三)投资企业对拒绝执行国家、省上和本市有关中外客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门或个人,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向市政府举报,也可向人民法院、检察院、市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受诉部门要尽快受理查办,全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临夏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一事一议(除本规定之外,投资客商还需要给予方便和政策优惠的,政府将在政策和权限之内予以最大的支持)。
为了引导、支持我市畜牧、花卉、蔬菜产业的发展,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实现产业化经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若干政策问题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种植、养殖项目实行集中连片统一规划。规划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户可享受优先产业开发权,进行项目开发,也可进行有偿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对集中连片规划区内不愿搞项目开发的原承包经营户,有关村委会可按其原有土地的数量和质量调兑地块,并经镇政府审核把关后报市农牧局登记备案。
第二条 高效节能日光温室和花卉示范区各开发点要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区内的所有土地,要统一搞好水、电、路设施的配套,统一项目的土建技术标准,统一安排开发区的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统一技术服务。
第三条 规模养殖项目用地属于农业生产用地的范畴,其用地方式(除征用外)可参照种植业项目进行。规模养殖项目土地(除征用外)使用审批工作,由市农牧局牵头,会同镇政府和市国土局现场办公,科学合理地确定用地数量,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提出详规,按详规建设,免除一切税费。实行先批后建,先建后审,审后发证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凡农村主导产业建设项目都要向全社会敞开投资渠道,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倡导和鼓励市内外一切有志于本市农业产业化开发的人士通过独资、参股、土地入股、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
第五条 凡积极发展畜牧、花卉、蔬菜产业,参与产业化经营,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户,市政府将予以资金补助奖励。1.新办规模养殖场,存栏规模达到:肉牛50头、奶牛20头、羊100只、猪100头、鸡5000只,每个场补助现金5000元。
2.新办规模养殖户,存栏规模达到:肉牛10头、奶牛5头、羊30只、猪30头、鸡1000只,每个户补助现金1000元。
3.新建标准养殖小区,存栏规模达到:肉牛200头、奶牛100头、羊1000只、猪100头,每个小区补助现金5万元。
4.依照规划发展花卉、蔬菜种植,在规划区内新建高效节能日光温室每亩补助现金5000元,改造提升规划区内原有温室达到高效节能日光温室标准的每亩补助3000元。
以上补助项目由临夏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和发放补助资金。
第六条 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全权管理农村主导产业项目财政建设资金。该项资金在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设立专户,主要用于产业开发的补助经费、部分基础建设项目、先导性科技项目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费用。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从各自的镇财政收入中拿出足够数量的资金配套用于本镇的主导产业建设,必须确保各项目开发区内的水、电、路配套设施建设,确保本镇主导产业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费用。
第八条 对畜牧、花卉、蔬菜规模经营户,政府无偿提供科技、防疫等技术服务和指导。积极倡导和支持市、镇两级干部和农技人员领办承包有关农村主导产业开发项目。对于愿意领办承包本市农村主导产业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履行正常的组织人事手续,按照科技特派员对待,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第九条 对本市农村主导产业建设工作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民群众,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以上规定由临夏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