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诉,依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夏市招商局作为市政府外商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外商投诉处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外商投诉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综合股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投诉;
(二) 对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 督促、协调和处理外商投诉;
(四) 定期统计和通报投诉处理情况;
(五) 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招商局应对外公布办事程序、投诉范围、联系地址及投诉电话。
第五条 投诉人可采取书面、电子邮电或口头方式向市招商局投诉。
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被投诉人名称、地址,投诉理由和请求事项等,并附投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便于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
市招商局对投诉者的投诉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六条 受理投诉的部门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拖延;条件不具备,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 投诉人就投诉内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投诉处理即告终止。
第八条 市招商局每月将投诉情况整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