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民政部今天联合颁布《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是国台办和民政部为了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自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起正式实施,共分二十一条,对台资企业协会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程序、会长资格、活动管理、经费来源和使用等做了规定。
台资企业协会是以在祖国大陆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自一九九零年三月第一家台资企业协会在北京市成立以来,在祖国大陆二十二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共成立了六十九家台资企业协会。会员企业近两万家,占在祖国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多年来,台资企业协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在组织会员联谊和交流、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沟通会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当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举办社会公益活动、帮助会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有关困难等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将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规范管理,加强服务,更好地发挥台资企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促进台资企业协会健康发展。
(转自2003年3月20日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