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政策
㈠、凡在我市范围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的试生产期优惠;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3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内,属市、县(区)收入的流转税,由市、县(区)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㈡、凡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投入资金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的试生产期优惠;投入资金5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3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内,属于市、县(区)收入的流转税,由市、县(区)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㈢、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新办企业,试生产期满至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㈣、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土地优惠政策
㈠、凡投资2000万元以内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企业,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30%以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投产之日起5年内分期付清。
㈡、凡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企业,在支付土地出让金20%以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投产之日起8年内分期付清。
㈢、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三、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㈠、国家两院院士来我市从事科研或技术开发工作,市、县(区)有关方面每月提供特殊津贴5000元。
㈡、博士生导师、国家级专家在我市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市、县(区)有关方面每月提供特殊津贴3000元。
㈢、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归国留学人员来我市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见效之日起,市、县(区)有关方面每月提供特殊津贴2000元。
㈣、凡符合上述㈠㈡㈢款条件来我市领办创办企业的各类人才,临时居住的,免费提供公寓住房或周转房;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奖励100-2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㈤、凡符合上述㈠㈡㈢款条件来我市领办创办企业的各类人才,因病在定点医院就医的,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额医疗费补助。子女在定点学校(小学、初中、高中)上学的,学费予以免收。
㈥、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有突出贡献的各类高级管理人才,如在我市购买住房和交通工具,其费用可凭票据由地方政府在五年内用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核报。
㈦、设立专项科技奖励基金。对在我市范围内创业和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人才,一次性奖励10-100万元(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四、信贷优惠政策
㈠、采取多种贷款方式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对流通领域的企业可采取仓库保全抵押贷款,对出口企业采取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中小型企业采取联保以及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优质应收帐款质押贷款。
㈡、对有良好信用、产品适销对路、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实行授信服务,简化贷款申请、受理、批准的手续,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及时给予信贷支持。
㈢、对发展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的,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扶持一批有发展前景、带动作用强、以公司加农户为经营方式的龙头企业。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发放信用贷款。对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山野菜、中药材开发及个体苗圃等项目,增加信贷投入。
㈣、对投资于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项目,或者有国债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积极发放配套贷款予以支持。
五、户籍优惠政策
允许到我市投资经营和参加开发的其他地区居民保留原籍户口,凡在我市城区、县城和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六、服务和引资奖励政策
㈠、实行一站式服务。只要资料齐全,有关职能部门须在当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和答复有关问题。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制度,组织有关方面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㈡、在我市投资新办企业的收费,按上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或给予部分减免,也实行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的办法。免除一切地方收费。
㈢、引资奖励按照实际到位的自有资金分段计奖。引进客商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计奖;5000万元-1亿元之间部分,按1.5%计奖;超过亿元的部分按2%计奖。
㈣、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为我市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2万美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证书以资鼓励;捐赠价值占该项目公益性事业总投资在50%以上的,经市政府同意,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名字命名。
㈤、兴办外引内联的合资、合作企业,奖金由受益企业支付,可列入成本;独资企业,奖金由受益的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奖励;引进资金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奖金由地方政府实施奖励。
附 则:
1、对高新技术项目和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采取更为灵活的优惠政策。
2、本优惠政策由市政府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研究室负责解释。